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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析湿地定义与分类北大核心CSCD
引用本文:王瑞卿,张明祥,武海涛,李媛辉.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解析湿地定义与分类北大核心CSCD[J].湿地科学,2022(3):404-412.
作者姓名:王瑞卿  张明祥  武海涛  李媛辉
作者单位:1.北京林业大学生态与自然保护学院100083;2.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国家林草局重点实验室100083;3.中国科学院湿地生态与环境重点实验室130102;4.北京林业大学人文学院100083;
基金项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项目(2020-SDSZMX-03)资助。
摘    要: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2号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从湿地生态系统整体性角度,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湿地定义的内涵;《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关于湿地的定义总体上来源于《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其中,“具有显著生态功能的”是指被列入生态保护红线之内的或者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之外分布有国家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或者省级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的;从中国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实需要角度考虑,“水田以及用于养殖的人工的水域和滩涂”被排除在湿地范畴之外;在介绍常见湿地分类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的湿地分类系统,湿地包括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沼泽湿地、滨海湿地和人工湿地;分析了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中的湿地数据,与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相比,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得到的湿地面积略有增加,主要原因是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的最小调查面积为8 hm2,而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最小调查面积为600 m2;最后,从湿地的定义、管理体制、基本制度、特殊规定和法律责任等方面指出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湿地保护法规修订和配套制度建设的重点方向。

关 键 词:湿地保护法  湿地定义  湿地分类  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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