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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工程设计  资质管理  换证工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工程勘察设计  资质标准  管理局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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