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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矿业权的转让、抵押与继承
引用本文:马永政.浅谈矿业权的转让、抵押与继承[J].中国地质,1994(5).
作者姓名:马永政
作者单位:地矿部地勘司
摘    要:在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以探矿权、采矿权为主体的矿业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抵押、继承.而我国的《矿产资源法》规定:“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这与市场经济的适应性相差甚远.为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接轨,迫切需要研究矿业权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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