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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浅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引用本文:陈学光,毛裕挺.王某能否提起行政诉讼--浅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J].浙江国土资源,2004(11):48-49.
作者姓名:陈学光  毛裕挺
作者单位:1.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 宁波市北仑区国土资源局
摘    要:案情简述 举报人王某与被举报人李某均系某村村民,多年积怨、矛盾较深.2003年12月下旬,王某写信举报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其围墙外的自留地上搭建小屋一间(占地10m2)用于出租.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后,确认举报情况属实.考虑到非法占地面积较小,又不涉及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民事权益,为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该村民委员会做好李某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其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2004年2月下旬,王某因未接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答复,并在李某违法建筑仍未拆除的情况下,便以<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17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信访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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