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基本建设管理——以乐清市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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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伍善庆,高毅,伍锦姑,臧玲玲.浅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实施基本建设管理——以乐清市为例[J].海洋与海岸带开发,2012(4):6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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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伍善庆 高毅 伍锦姑 臧玲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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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域使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被列入用益物权,与土地使用权具有同等的法律权利。长期以来,由于对海域使用权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不仅导致了在《海域使用权证书》确定范围上的建(构)筑物领不到房屋产权权属证书,也导致了这部分建(构)筑物的建设工程管理缺位,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和无序无度建设及建设配套费流失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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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域使用权 建设管理 证书 乐清市 建(构)筑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设工程管理 法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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