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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管理
引用本文:单丽蓉.浅谈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数量管理[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1(8):44-44.
作者姓名:单丽蓉
作者单位:绥滨县国土资源局
摘    要: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以后,还必须采取各种保护措施,切实有效地进行保护。保护措施从形式上看有法律保护、行政性保护和社会性保护。法律保护是指各级权力机关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实行保护;行政性保护是指各级政府通过制定各种规定,实行保护,一般有发布布告,确定保护责任人,和农户签订保护合同等等;社会性保护主要是指舆论监督和村规民约等。

关 键 词:基本农田保护区  数量管理  保护措施  法律保护  法律法规  村规民约  舆论监督  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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