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舍旁修建永久性设施是否应办农地转用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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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趁心.猪舍旁修建永久性设施是否应办农地转用手续[J].河南国土资源,2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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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趁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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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华县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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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村村民金某在一般耕地内需建一个300多平方米的养殖场,并建两间砖混结构的看护房约50平方米,一间居住,一间存猪饲料。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后,要求金某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看护房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金某以养殖业用地属农业结构调整,看护房属配套设施,没有看护房无法保证财产安全为由,拒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金某的说法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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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配套设施 手续 永久性 《土地管理法》 农地 修建 猪舍 农业结构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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