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提供给外国投资企业的补充刺激和优惠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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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程瑶.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关于《提供给外国投资企业的补充刺激和优惠的命令》[J].新疆地质,2001,19(4):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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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程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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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外国投资与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为了鼓励创建生产定向出口产品和进口替代产品的以及向共和国经济领域进行投资的生产型合资企业并促使其开展有效的活动: 1 从1998年4月1日起符合下列条件的新建企业属于应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司法部及其地方机关进行国家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 ——企业的法定基金数额应相当于15万美元以上; ——企业的创办人之一应是外国法人; ——外国投资所占的份额应是企业法定基金的30%以上。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新建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到企业所在地的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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