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几个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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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钟宝兴.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几个注意事项[J].吉林地质,19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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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钟宝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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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从一九八六年起,《吉林地质》中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为使广大作者在写稿时正确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归纳与法定计量单位有关资料,提出以下几个注意事项: 1.表达量值时,在公式、图表和与阿拉伯数字连用的叙述性文字,单位一律采用国际符号,其它的叙述性文字中单位可使用甲文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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