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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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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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各石油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7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9号)精神,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50号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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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矿产资源补偿费 海洋石油资源 国土资源部 征收工作 中外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开采 征收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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