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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物权法”对集体土地问题的几点思考
引用本文:彭德福.学习“物权法”对集体土地问题的几点思考[J].国土资源情报,2007(8):56.
作者姓名:彭德福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 北京,100035
摘    要:一、国家与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不平等"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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