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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改性划拨用地 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思考
引用本文:张建波.对改性划拨用地 土地收益租金标准的思考[J].河南国土资源,2006(8):19-20.
作者姓名:张建波
作者单位:河南省铁路土地管理局
摘    要:2002年以来,某市国土资源局多次向河南省铁路土地局下文,要求该地区铁路单位5400平方米改性用地需缴纳土地年租金40余万元。该市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征求对〈全国区域性指导地价标准及地价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定为四等城市,而其一级和二级商业用地土地收益租金标准已分别达到每月每平方米6.7元和5元。那些出租地上建筑物变相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多属短期临时行为,提过房屋折旧及管理费用后其净租金收入尚不足缴纳土地收益租金,不得已被迫关门;而多元经济、集体企业在铁路主辅分离、企业转型过程中承担着职工安置、弥补工资缺口、偿还自身贷款、维护社会稳定等责任,惨淡经营,步履维艰,更谈不上持续发展,只能采取能拖就拖协商解决的办法。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  租金  用地  标准  收益  改性  国土资源局  管理费用  集体企业  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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