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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土烧砖建窑破坏耕地案
引用本文:杨秀丽.取土烧砖建窑破坏耕地案[J].山东国土资源,2008,24(1):43-43.
作者姓名:杨秀丽
作者单位:泰安市泰山区分局
摘    要:1 基本情况 2006年3月,省庄镇某村村民刘某,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省庄镇某村基本农田取土烧砖建窑厂,破坏面积1.40hm^2(20.97亩),形成破坏耕地的事实,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因为没有土地严重破坏的鉴定证明,无法立案。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关 键 词:耕地  建窑  烧砖  取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  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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