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土烧砖建窑破坏耕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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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秀丽.取土烧砖建窑破坏耕地案[J].山东国土资源,2008,24(1):4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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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秀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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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泰安市泰山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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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 基本情况
2006年3月,省庄镇某村村民刘某,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省庄镇某村基本农田取土烧砖建窑厂,破坏面积1.40hm^2(20.97亩),形成破坏耕地的事实,应移送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因为没有土地严重破坏的鉴定证明,无法立案。泰安市国土资源局泰山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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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耕地 建窑 烧砖 取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安机关 国土资源局 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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