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四荒”地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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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宪水,王灿雷,曹百强.关于集体“四荒”地抵押的若干法律问题[J].山东国土资源,2004,20(1):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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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宪水 王灿雷 曹百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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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济宁市国土资源局
(刘宪水,王灿雷),济宁市国土资源局(曹百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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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加快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的开发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下同)确立了“四荒”地抵押的法律制度。为贯彻实施《担保法》,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国办发〔1996〕23号文件,明确了"四荒"地抵押的审批权限、登记方式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也以〔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文印发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对集体“四荒”地抵押登记作了详尽的规定。集体“四荒”地抵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不仅调动了群众开发治理“四荒”地的积极性,也为“四荒”地的开发治理提供了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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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荒山 荒沟 荒丘 荒滩 开发治理 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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