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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务探讨
引用本文:高海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务探讨[J].浙江地质,2013(6):52-53.
作者姓名:高海明
作者单位: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摘    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回,从而达到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前一种途径实现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的法规是2011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关 键 词: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政府  征收  房屋  国务院  地上  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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