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务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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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海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实务探讨[J].浙江地质,2013(6):5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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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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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大榭开发区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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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途径目前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来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收回,另一种是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收回,从而达到对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利用。前一种途径实现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的法规是2011年1月公布的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征收和补偿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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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使用权 人民政府 征收 房屋 国务院 地上 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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