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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将宅基地租借纠纷按房屋租借纠纷案审判
引用本文:白新亚.不能将宅基地租借纠纷按房屋租借纠纷案审判[J].国土资源,2010(3):40-42.
作者姓名:白新亚
作者单位: 
摘    要:<正>案情1992年,乙县同官张村村民张某向甲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甲县城关镇东渠岸村村民罗某返还借住县徵府街59号房地一院,其中砖木结构庵间房一间。罗某答辩:自己与张某系义亲关系,1960年张某将59号院内的一间庵间送给我居住,院内其余房,系我先后于

关 键 词:房屋  县法院  土地使用权  城关镇  县政府  纠纷  中级法院  宅院  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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