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 |
| |
引用本文: | 郭图.《闲置土地处置办法》7月1日起施行[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2(7):35-35. |
| |
作者姓名: | 郭图 |
| |
摘 要: | ●闲置土地处置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规定情形外,闲置土地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恶意囤地、炒地的,不得受理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新的用地申请,不得办理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转让、出租、抵押和变更登记。
|
关 键 词: | 土地出让 闲置 处置 建设用地 信息公开 变更登记 使用权 开发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