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采、滥采矿产资源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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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权衡.论"盗采、滥采矿产资源罪"[J].江苏国土资源,2003(10):3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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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权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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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九江市国土资源局,九江,332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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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援引国家《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基础上,论述了在未取得采矿权条件下的擅自采矿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和采用违反法律规定的“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行为及其后果,得出了上述两类不同的采矿行为其后果也是不同的结论。建议对《刑法》和《矿产资源法》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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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矿产资源法》 采矿权 破坏性开采 矿产资源 适用法肆 |
修稿时间: | 2003年4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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