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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
引用本文:黄志华.确立统一征地的法律地位[J].浙江国土资源,2003(6):50-52.
作者姓名:黄志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统一征地事务办公室
摘    要: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更应是一个过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法律对征地方案批准后的征地行为,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但对征地方案批准前的征地行为的实施。缺乏法律效力的规定,而对始于八十年代的“统一征地”。更缺乏法律支持。

关 键 词:统一征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征地政策改革  征地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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