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第四阶段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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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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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根据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国办发96]12号文件的要求,经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第八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按计划转入第四阶段。现将《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第四阶段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建设部、监察部、国家计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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