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中设定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若干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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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巨东.地方立法中设定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的若干思考[J].国土资源,2003(11):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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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巨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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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抚顺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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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际上许多国家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纳入到有关法规当中,作为矿山地质环境管理的重要环节,要求矿山企业采取措施恢复被破坏的地质环境。为确保矿山企业履行恢复义务,一些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普遍实行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国内地方立法纷纷效仿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地质环境保护或地质灾害防治立法中设定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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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立法 地质环境保证金 地质环境保护 地质灾害防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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