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违法行为报告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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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土地执法监管责任,及时有效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根据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违法统计情况、土地违法态势及其整改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向同级人民政府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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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土地违法行为 湖北省 国土资源部 行政主管部门 监管责任 土地执法 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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