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4号令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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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2年8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复议决定的全面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相关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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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部 行政复议 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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