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为保全及合理利用毗邻苏联海岸的海洋区域中的生物及其他资源,维护苏联的其他经济利益,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设立划一的经济区制度的相应的规定,以及为促进这类规定的实施,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特此规定如下:第一条邻接苏联的领水(领海),但位于领水(领海)范围之外,其外部界线自测算苏联领水(领海)的基线量起距离为200海里范围内的水域,包括属于苏联的岛屿周围的水域,为苏联的经济区。苏联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之间经济区的界限,应当在国际法的基础上,考虑到苏联立法的规定,通过协商予以划定,以达到公平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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