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地”基——《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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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永强.夯实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地”基——《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解读[J].河南国土资源,201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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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永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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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等不属于设施农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要求补划。其他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不得超过10!15亩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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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农用地 农业健康发展 用地规模 建设用地管理 粮食生产 非农建设 国土资源 备案制 集约用地 土地变更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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