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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问题
引用本文:孙旭,向婧妮.浅谈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问题[J].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8,5(6).
作者姓名:孙旭  向婧妮
作者单位:[1]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湖南长沙410011 [2]国土资源导刊杂志社,湖南长沙410007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关 键 词: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属  农业生产条件  人民政府  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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