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问题 |
| |
引用本文: | 孙旭,向婧妮.浅谈土地开发整理中的权属问题[J].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8,5(6). |
| |
作者姓名: | 孙旭 向婧妮 |
| |
作者单位: | [1]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湖南长沙410011 [2]国土资源导刊杂志社,湖南长沙410007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1条规定:"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
关 键 词: | 土地开发整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集体经济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权属 农业生产条件 人民政府 综合整治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