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国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废弃矿井,有些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和环境隐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弃矿井监管工作,2008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进一步明确了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废弃矿井监管方面的责任.为做好废弃矿井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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