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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国长期的矿产资源开采,形成了数量众多的废弃矿井,有些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和环境隐患.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废弃矿井监管工作,2008年1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井关闭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8]4号),进一步明确了矿山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废弃矿井监管方面的责任.为做好废弃矿井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废弃矿井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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