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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
作者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要求,部正在研究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的新体制和新机制。为此,部决定自即日起,凡使用国土资源大调查专项资金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一律暂停转让,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部将对此类探矿权处置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进行妥善处理。2006年5月11日关于暂停办理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探矿权转让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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