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宅基地超占部分不能以罚代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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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熊成林,白新亚.对宅基地超占部分不能以罚代法[J].国土资源,2006(11):45-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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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熊成林 白新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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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事实上,由于历史等原因,农村村民宅基地超过当地地区规定的标准还相当普遍。对超占的宅基地如何处置。有人认为,依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全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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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 自治区 村民 农村 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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