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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不宜在《物权法》中进行实质性规范
摘    要:正目前,我国正在对《物权法》进行修订,其中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是《物权法》是否应规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规定所有权问题。笔者通过研究认为,《物权法》不宜实质性规范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所谓进行实质性的规范,就是在《物权法》中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物(也就是自然资源)进行归属,确定其主体、客体、所有权的内容,并对其与使用权的关系等进行实质性规定,作为除宪法外,国家进行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管理的物权法依据。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否应由《物权法》调整,首先要从"自然资源""国家""国家所有权"三个方面来一一对表《物权法》上的物、主体以及所有权的内容,即"自然资源"是否符合《物权法》对"物"的一般定义;"国家"是否符合《物权法》中对于民事主体的一般定义;"国家所有权"是否符合《物权法》中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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