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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亟待修改
引用本文:贺建军,欧阳声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亟待修改[J].国土资源导刊(湖南),2007,4(1):57.
作者姓名:贺建军  欧阳声举
作者单位:安乡县国土资源局 湖南安乡415600
摘    要:近日,笔者在参与矿产资源执法过程中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不相符,国土资源部门无法对违法者进行查处,更无法将违法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察。笔者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进行修改。

关 键 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改  国土资源部门  违法案件  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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