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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的"被告"
引用本文:袁可林.错位的"被告"[J].资源导刊(河南),2003(5).
作者姓名:袁可林
作者单位: 
摘    要:这是一件令人久久难以忘怀的事. 2002年5月下旬,一份盖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鲜红大印的行政判决书,终于从省高院发出.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原地矿厅)为南召县水洞岭矿业开发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合法、有效.从而,为这起历时三年之久在中原大地有较大影响的官司画上了圆满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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