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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 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
摘    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佥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以下简称《通知》),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落实企业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就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关 键 词:矿山环境治理  地质环境治理  地质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保证金  财政部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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