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唯一住房”能否作为法院执行标的
摘    要:正案例某县居民徐某因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败诉后,成为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由于拒不执行生效判决,债权人申请对徐某所拥有的一套房屋进行强制执行。2014年6月,县人民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在被执行人徐某仍拒绝对上述房屋予以赎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拍卖。张某以31万元购买该房屋后,持有关法律文书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徐某认为县法院拍卖其唯一住房,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