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分析化学中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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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庆祥.在分析化学中应采用法定计量单位[J].化工矿产地质,19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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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庆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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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化工部化学矿产地质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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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 为适应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扩大国际技术、文化交流,国务院于1984年2月27日发布的《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中规定,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中包括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表1)和由词头及由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所构成的倍数和分数单位(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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