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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勘查工作阶段划分的暂行规定
作者单位: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
摘    要: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加强对矿产勘查工作的统一管理,缩短勘查周期,使矿产勘查工作与矿山基本建设程序紧密衔接,从而进一步提高矿产勘查和矿山建设的经济、社会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矿产勘查工作,划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普查阶段之前,为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勘探阶段之后,为矿山开发地质工作.第三条 普查阶段.目的和任务是对已发现的矿点和地质、物化探等异常进行普查工作,查明是否有进一步工作的价值,提交普查报告,一般探求D+E级储量,为是否进行详查阶段工作提供依据.一般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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