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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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第三条国务院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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