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畴应如何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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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宋振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畴应如何界定?[J].河南国土资源,2006(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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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宋振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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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汤阴县国土资源局,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法规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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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施城市规划进行路面拓宽改造时,有的地方政府擅自变更经依法批准的拓宽路面总宽度,并扩大收回拓宽路面占用以外的居民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的土地;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的土地,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条文中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范畴应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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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有土地使用权 界定 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政府 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 土地管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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