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责令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的探讨简 |
| |
引用本文: | 王玉,邬建明.对《责令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畴的探讨简[J].浙江国土资源,2014(1):49-50. |
| |
作者姓名: | 王玉 邬建明 |
| |
作者单位: |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镇海分局; |
| |
摘 要: | 案例:某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在巡查中发现某村民未经用地审批非法占地建房,核实情况后,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该通知书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当事人在接到通知书后向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该通知书违法。
|
关 键 词: | 土地违法行为 行政复议 通知书 范畴 国土资源 执法人员 违法建筑 人民政府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