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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台商投资区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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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厦门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同安区、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台商投资区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经依法批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

关 键 词:厦门市  台商投资  征用集体土地  房屋拆迁  补偿方式  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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