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生产队)能否成为土地案件的诉讼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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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立伟,张新宇.村民小组(生产队)能否成为土地案件的诉讼主体[J].国土资源,2006(4):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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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立伟 张新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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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康平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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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由于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地和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的局部调整,沈阳农村出现了个别以村民小组和生产队为诉讼主体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有的主张土地所有权,有的主张土地的用益物权,有的主张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或者无效,按照现行法律,村民小组或生产队到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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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集体土地 村民小组 民事诉讼 生产队 案件 行政诉讼 土地所有权 局部调整 高速公路 承包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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