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岛的权属管理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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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桂静.海岛的权属管理问题[J].海洋信息,2005(1):2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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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桂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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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天津市,300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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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文认为,海岛符合物权客体的特征,对其管理可以适用民法物权制度。此外,海洋环境资源有其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其他非经济价值。但是,由于人类长期以来对海洋环境资源认识上的失衡,即只注重其经济价值而忽视其生态属性,表现在法律上则存在滞后现象。海岛立法应以民法与环境法法律规范并重,在不放弃民法研究的同时,还应当认识到海洋环境资源的另一个属性即生态价值,在当前形势下也不容忽视,亦应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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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法 物权制度 环境法 适用 并重 法律规范 立法 权属管理 资源 海岛 |
修稿时间: | 2004年10月18 |
Issue of Title Management of Sea Isla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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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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