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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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卫先.“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25(5):6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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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卫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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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26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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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审判决结果不能够恢复已经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生态损害的自身特点决定着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应该是预防,民事赔偿的补偿性与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不符合.要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以严厉的生态非补偿责任作为保障.但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刑事法律责任必不可缺.鉴于我国有关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够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设立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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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生态保护 预防 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 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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