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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思考
引用本文:刘卫先.“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一审判决引发的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08,25(5):62-70.
作者姓名:刘卫先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266100
摘    要:"塔斯曼海"轮溢油污染案-审判决结果不能够恢复已经遭受损害的海洋生态环境.生态损害的自身特点决定着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应该是预防,民事赔偿的补偿性与生态保护的基本路径不符合.要想保护生态环境,必须防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必须以严厉的生态非补偿责任作为保障.但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的惩罚力度不足以阻止生态损害的发生,刑事法律责任必不可缺.鉴于我国有关环境刑事法律责任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够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对其进行修正,设立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关 键 词:生态保护  预防  惩罚性行政法律责任  生态损害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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