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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体系下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分析——生态保护的视角
引用本文:刘翠, 刘卫先.《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体系下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分析——生态保护的视角[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27(1):41-46.
作者姓名:刘翠  刘卫先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266100
基金项目:青岛市海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分析项目,山东省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及体系的建立与分析项目 
摘    要:环境损害作为油污损害的一部分得到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认可,使合理环境恢复措施的费用得到油污公约赔偿体系的保障。但这一赔偿本身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突显了油污公约体系下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关 键 词: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保护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设立国际油污基金公约

On the Limitations of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under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Fund Conventio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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