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体系下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分析——生态保护的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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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翠, 刘卫先.《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体系下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分析——生态保护的视角[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0,27(1):4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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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翠 刘卫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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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青岛,26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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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青岛市海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与分析项目,山东省沿海地区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及体系的建立与分析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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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环境损害作为油污损害的一部分得到了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认可,使合理环境恢复措施的费用得到油污公约赔偿体系的保障。但这一赔偿本身并不能有效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突显了油污公约体系下对环境损害赔偿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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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损害赔偿 生态保护 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设立国际油污基金公约 |
On the Limitations of 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Damage under the System of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Civil Liability for Oil Pollution" and the "International Oil Pollution Fund Conven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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