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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这宗宅基地办理过户于法有据
引用本文:郑义.为这宗宅基地办理过户于法有据[J].河南地质,2010(10):44-44.
作者姓名:郑义
作者单位:武陟县国土资源局
摘    要:2004年,甲村村民张某在乙村购买了一宗宅基地,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以张某非乙村村民为由拒绝了该申请。2008年,张某将户口迁到乙村,又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对于如何办理张某的第二次申请,存在不同意见。

关 键 词:宅基地  过户手续  法律解释  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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