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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土地登记
引用本文:赵立伟.物权法与土地登记[J].辽宁地质,2011(3):38-39.
作者姓名:赵立伟
作者单位:沈阳市康平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摘    要:《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款原则上规定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依法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据。依照该法规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他项权利的取得和消灭均取之于土地登记。

关 键 词:土地登记  物权法  土地所有权  承包经营权  不动产  使用权  转让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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