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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引用本文:李莹,杨海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J].广西地质,2013(3):32-33.
作者姓名:李莹  杨海翔
摘    要:案情简介 王芳原为W县平坡镇大王村的村民,1993年王芳进入N市国有企业工作,并取得N市的非农业户口。1994年,王芳因无住房,于是以取得非农业户口前的农业人口户籍材料向平坡镇人民政府申请了大王村宅基地一块,并在该地块上建房。

关 键 词: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非农业户口  案情简介  企业工作  人民政府  农业人口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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