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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摘    要:第一条 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下列测量标志都属于本条例保护的范围:(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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