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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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恩来.国务院关于长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J].测绘通报,19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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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恩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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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测量机关在全国各地所设的各种测量标志对于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有重要的作用,必须妥善保护。为此,特发出以下命令:一、在进行测量工作(三角、水准、天文、地形等)中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木标、钢标、三角点中心标石、天文点和基线点的中心标石、水准标志与水准标石、地形测图的固定标志等)应该视为国家的财产和建筑物,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和全国人民都有保护的责任。二、测量机关在设有测量标志的地方应该会同当地的地方人民委员会(主要是乡人民委员会或者区公所)共同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将自己所建造和埋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交由地方人民委员会负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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