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有效打击占用耕地犯罪 鹤岗市耕地破坏程度标准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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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卓,童书路.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有效打击占用耕地犯罪 鹤岗市耕地破坏程度标准出台[J].黑龙江国土资源,2013(9):17-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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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卓 童书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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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有效打击占用耕地犯罪行为,规范耕地破坏鉴定工作,近日,鹤岗市国土资源局出台了《关于印发〈鹤岗市耕地破坏程度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耕地破坏程度的标准、鉴定工作机构、方法、程序等,并首次成立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填补了该市在耕地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空白。《通知》明确了六个情形为构成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一是在耕地上硬化和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二是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三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物料,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四是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五是在耕地耕作层人为抛洒有害物品,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六是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它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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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耕地保护 鉴定工作 破坏程度 犯罪行为 鹤岗市 占用 标准 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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